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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未经本人同意,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2019-05-07  作者:


【案例】

2018年3月1日,梁晓菲突然收到了公司的解聘通知,理由是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梁晓菲知道公司这样做的原因是想裁减人员,其所谓的理由不过是一个借口而已。考虑到自己内心已经不想再在公司呆下去了,她表示接受公司的决定,但要求公司向其支付7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可是,公司以书面劳动合同已经由与梁晓菲一同入职的同学李某代签为由拒绝。尽管梁晓菲一再否认自己已经委托李某代签,甚至自入职以来对此一无所知,可公司坚持自己的主张,拒绝梁晓菲的要求。

【点评】

公司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虽被冠以“劳动”二字,但它仍属于合同的范围,同样要受《合同法》的调整。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本案中,即使公司所言属实,但梁晓菲的同学李某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后,因其签字行为属未经梁晓菲本人授权而代签、事后也未经梁晓菲本人追认,故该劳动合同对其本人没有约束力。

由于梁晓菲没有授权李某代签合同且拒绝追认,故梁晓菲与公司之间等同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既然双方之间没有劳动合同,那么,依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就应当依法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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